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陳恩生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被 告 曾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473地號土地上堆置之廢棄土方與垃圾清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等情;又據原告陳明472地號土地面積全部、473地號土地面積約2/3遭被告堆置廢棄土方與垃圾,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9,419元【計算式:(472地號部分:2942.78㎡×470元/㎡=1,383,107元)+(473地號部分:2395.39㎡×1,200元/㎡×2/3=1,916,312元)=3,299,4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