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許智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許智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