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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王美鳳被 告 林美枝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07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2、13中被告所得分配之違約金債權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37,918元、291,945元,均應減為0元。而原告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分配表如依原告請求准予變更,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為729,863元【計算式:437,918元+291,945元=729,86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9,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