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謝孟庭
陳瓊雲謝孟娟謝豐全謝佩蓉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婷琪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9,510元(計算式:1,329,902元×5=6,649,5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