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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辜南煌被 告 劉秀美

劉慶祥劉德成劉雅玲辜炳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7,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500元(計算方式見附表。至原告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辜猛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經濟上觀之,與請求分割土地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爰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儷瓊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45,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5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3,037,5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