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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被 告 周三原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二)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周士元請求分割與被告周三原所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周義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別共有,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周士元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周士元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0,0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81,4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被代位人周士元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x土地面積x被代位人周士元之應繼分)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8,500 7.35 1分之1 2分之1 214,988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8,588 55.37 1分之1 2分之1 1,068,309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000 200.93 1分之1 2分之1 2,109,765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000 139 1分之1 2分之1 1,459,500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000 6.10 1分之1 2分之1 64,050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000 8.95 1分之1 2分之1 93,975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0,718 88.88 1分之1 2分之1 1,809,508 合計:6,820,095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