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吳承叡即懿興工程行被 告 柏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41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8,992元【計算式:本金5,026,715元+起訴前利息222,277元(計算式詳附表二)=5,248,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一】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民國114年11月17日 5,026,715元 未載 114年11月17日 CH625600【附表二】類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5,026,715元 114年11月17日 115年8月12日 (269/365) 6% 5,248,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