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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劉靜文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