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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吳泰隆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祥根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起訴前之利息,依如附表計算共新臺幣(下同)8,22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7,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小計 600萬元 利息 600萬元 109年6月5日 115年8月13日 6% 2,229,041元 合計 8,229,041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