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張永成被 告 義大產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柄男被 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義大產創股份有限公司應向被告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四方公司)出具書面指示,同意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原告買賣契約所載範圍)及其上56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3南市○○區○○街00號三樓之一,即買賣契約上所載3FA1戶,含編號2F17號汽車停車位、B1-13號機車位,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四方公司應於原告給付(或提出)買賣價金餘款新臺幣(下同)723萬8,000元之同時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款為910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萬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給付186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6萬2,000元。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