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林成懋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信、如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保公司)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王文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如保公司應將德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剛公司)之股份2,007,285股移轉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089,850元(計算式:3,017,000元+2,007,285股×10元=23,08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