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謝豐泰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温俊國律師被 告 謝豐裕

謝豐仁陳後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76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 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37/35019 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面積11,490㎡×原告權利範圍5837/35019=4,596,39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07/2445 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面積815㎡×原告權利範圍407/2445=176,367元。 合計 4,772,761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