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蘇震被 告 張國周
張景堯張景舜黃莉惠即張麗瑤之繼承人
黃聖傑即張麗瑤之繼承人
黃怡仁即張麗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被繼承人張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總價額,並依被代位之債務人張國志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萬1232元(計算式:125萬6159元÷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盈附表:
編號 土地所在地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9 2萬4666元 6分之1 11萬9219元 (計算式:29×2萬4666元÷6) 調字卷第349頁 2 同上段590地號 104 1萬5700元 6分之1 27萬2133元 (計算式:104×1萬5700元÷6) 調字卷第355頁 3 同上段592之1地號 54 2萬1256元 6分之1 19萬1304元 (計算式:54×2萬1256元÷6) 調字卷第378頁 4 同上段593地號 5 1萬5700元 6分之1 1萬3083元 (計算式:5×1萬5700元÷6) 調字卷第383頁 5 同上段593之1地號 5 1萬5700元 6分之1 1萬3083元 (計算式:5×1萬5700元÷6) 調字卷第368頁 6 同上段674之1地號 128 1萬7497元 6分之1 37萬3269元 (計算式:128×1萬7497元÷6) 調字卷第371頁 7 同上段675之1地號 1 2萬5700元 6分之1 4283元 (計算式:1×2萬5700元÷6) 調字卷第386頁 8 同上段677地號 24 2萬3617元 6分之1 9萬4468元 (計算式:24×2萬3617元÷6) 調字卷第393頁 9 同上段678地號 67 1萬5700元 6分之1 17萬5317元 (計算式:67×1萬5700元÷6) 調字卷第361頁 共計 125萬6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