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陳昭霆被 告 翰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晶晶被 告 翰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偉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㈠被告翰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萬2,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翰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翰唐公司)應給付原告329萬8,2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該先位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開規定,其訴訟價額為521萬200元(計算式:191萬2,000元+329萬8,200元=521萬200元);備位聲明:被告翰唐公司應給付原告88萬8,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先、備位聲明間應具有選擇之關係,參諸首開說明,應以數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