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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施淑美上列原告與114新簡649號法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