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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杭家蔚被 告 曾宇龍

曾家家施娃葵曾俊碩曾怡嘉曾怡菁曾雪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1,728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5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北區長勝段段2250地號土地 43,200元 150.24 6分之1 1,081,728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