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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魏碧霜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被 告 陳世福訴訟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65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不動產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1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6分之1 民國115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28,600元/平方公尺×面積490平方公尺×1/46=304,652元 2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民國115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28,600元/平方公尺×面積52平方公尺×1/2=743,600元 3 臺南市○市區○○段0000○號建物 2分之1 民國115年課稅現值478,800元×1/2=239,400元 合計 1,287,652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