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余○○兼法定代理人 余○○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32,908元【即1,675,000元+1,457,908元=3,132,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