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林 麗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侯淑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988元【計算式: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725元×面積742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2,174,98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