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陳素蘭被 告 楊公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4建號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因依現存資料,並無上開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53,067元(計算式:186.49×38300+2105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