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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淳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3147元(計算至收狀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