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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陶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富文被 告 王大松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

號碼59號建物所有人或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所示部分(即黃色框線部分,初估占用面積約為204.72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萬4,432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地上物坐落之土地位置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黃色框線所示部分 204.72 3萬600元/平方公尺 626萬4,432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