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賴文華
李佳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大圓滿佛道協會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632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㈠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大圓滿佛道協會、朱嫩晴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賴文華新臺幣(下同)25萬8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17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佳璇25萬8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7月2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17元。依上開規定,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系爭房屋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該部分現值為743萬3400元【計算式:693萬3900元+49萬9500=743萬340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43萬340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聲明附帶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應予以併算其數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2萬5463元【計算式:(25萬8990元×2)+(4317元×26天/30天×2)=52萬5463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萬8863元【計算式:743萬3400元+52萬5463元=795萬8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