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黃健益
楊琇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喬恩、蘇志浩、蘇怡萱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雖有數個以上,倘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蘇喬恩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第40397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蘇志浩、蘇怡萱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第40398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769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黃健益、楊琇惠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核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訴之聲明一、二所載債權,並阻止訴之聲明三之強制執行程序,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根據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最高者核定。又原告訴之聲明一所載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1萬9,29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訴之聲明二所載債權為5萬5,58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訴之聲明一、二所載債權合計為1,074,882元【計算式:101萬9,295元+5萬5,587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1,112,463元(見補字卷第41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1萬7,467元) 1 利息 71萬7,467元 107年2月28日 115年7月28日 5% 30萬1,827.56元 小計 30萬1,827.56元 合計 101萬9,295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80元) 1 利息 3萬780元 107年4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5% 1萬2,733.64元 小計 1萬2,733.64元 項目2(請求金額1,670元) 1 利息 1,670元 107年4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5% 690.88元 小計 690.88元 項目3(請求金額6,870元) 1 利息 6,870元 107年4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5% 2,842.11元 小計 2,842.11元 合計 5萬5,5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