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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蔡宜臻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人巷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114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決議)無效、不成立,依前揭說明,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就系爭決議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尚屬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