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大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1,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