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盈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乙力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榆喬即鑄鋒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