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程正雄

程建崴被 告 程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再於原告程正雄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堆積物品,則原告所為即係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被告回復共有物,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6,6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4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217.29平方公尺×2/3)=6,576,6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