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黃晟鴻被 告 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芸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925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50,000元 1 利息 1,350,000元 115年8月28日 115年9月1日 (5/365) 5% 924.66元 小計 924.6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350,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