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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張曜斌被 告 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易碩被 告 太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向洋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萬1,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639萬4,500元。 639萬4,500元 2 利 息 上開金額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民國114年12月5日(見本院114年度南司調字第321號卷內送達證書)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15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萬6,790元 合計 643萬1,290元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