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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楊建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盛輝、楊茹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84,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