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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蔡俊仁被 告 陳祐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之所有權不存在,以免於負擔系爭車輛所產生如附表所示費用,故原告如獲本件勝訴判決,可得利益應為前揭費用總和。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6,0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蓓君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1 114年牌照稅暨滯納金 8,633元 2 公路養管費用 1萬1,253元 3 交通裁罰費用 14萬6,600元 4 強制險暨裁罰費用 1萬元 5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通行費及追繳費用 8,075元 6 停車費用 1,447元 合計:18萬6,008元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