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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許瑞貴被 告 陳建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以兩造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已終止為由,訴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即新臺幣(下同)78,100元為核定;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付租金27,4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7,484元,後段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雖屬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但其於起訴前(即至115年1月25日止)之孳息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其價額,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613元【計算式:114年12月(6,000元×4/31日)+115年1月(6,000元×25/31日)=5,613元(元以下4捨5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1,197元【計算式:78,100元+27,484元+5,613元=11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