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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蕭欣榮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被 告 郭進發

郭葉梅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以同建案最近成交實價估算其價額,應較接近其若獲得本件勝訴判決可得客觀利益,爰依同建案最近成交單價每坪新臺幣(下同)203,660元估算其價額。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48,706元(計算式:

層次面積75.2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67平方公尺×0.3025×203,660元/坪=5,048,706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