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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傅景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