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傅景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傅景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