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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洪志鵬訴訟代理人 林正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榮志、紫妍健康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第3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在其YOUTUBE官方頻道上發布澄清啟事7日,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上開2項聲明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00元(計算式:

9,300+4,500=13,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