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林澄暄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