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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洪丞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景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