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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陳原啟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廉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