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5號原 告 李靖廉
李婷娜李錫雄李孟儒被 告 邵建忠
邵建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抵押權(被告債權額比例各為15分之3、15分之4,合計15分之7),而原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之價額共計1920萬0054元(115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依序為687萬1857元、712萬2087元、520萬6110元,合計1920萬0054元),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400萬元(即3000萬元×7/15),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