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陳琪萍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被 告 謝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原告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5,000元。就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453,500元乙節,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3,5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3,500元【計算式:453,500元(遷讓返還房屋部分)+80,000元(積欠租金部分)=53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