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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陳南昌

蘇會銀陳建安田育萍陳建佑陳昭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 告 陳賜鴻

林姻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