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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吳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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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即債務人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49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61至65、67、68、71至74、76至79所列之票款債權,及次序13至17、19、20、24至27、29至32所列之執行費用,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則原告請求剔除之債權為系爭分配表所載次序13至17、19、20、24至27、29至32之執行費,以及次序61至65、67、68、71至74、76至79之票款債權全部,被告即債權人減少之分配金額即為系爭分配表所載之分配總額756,059元(計算式:附表分配金額欄總額),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6,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附表 編號 被告 系爭分配表 次序 債權種類 分配金額 (新臺幣) 1 江一帆 次序13 併案執行費 1,683元 次序61 票款 9,585元 2 梁億鈴 次序14 併案執行費 2,096元 次序62 票款 11,952元 3 楊志祥 次序15 併案執行費 5,038元 次序63 票款 28,780元 4 李妍熹 次序16 併案執行費 16,700元 次序64 票款 95,492元 5 邱材瑞 次序17 併案執行費 6,708元 次序65 票款 38,339元 6 孫岱聖 次序19 併案執行費 6,279元 次序67 票款 35,889元 7 蕭廷坤 次序20 併案執行費 2,535元 次序68 票款 14,454元 8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次序24 併案執行費 2,627元 次序71 票款 14,909元 9 鄭博元 次序25 併案執行費 2,128元 次序72 票款 12,066元 10 林麗芬 次序26 併案執行費 13,221元 次序73 票款 75,030元 11 趙哲政 次序27 併案執行費 3,607元 次序74 票款 20,426元 12 陳重吉 次序29 併案執行費 3,400元 次序76 票款 19,238元 13 胡盈傑 次序30 併案執行費 5,200元 次序77 票款 29,441元 14 簡燦佑 次序31 併案執行費 3,377元 次序78 票款 19,113元 15 洪英鴻即宇晟工程行 次序32 併案執行費 38,500元 次序79 票款 218,246元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