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李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000元(計算式:486,000元+10萬元=5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