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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余佩蓉

蘇銘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侯淑恩律師被 告 戚鼎新即鼎富鑫工程行

陳慶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

⒈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之漏水原因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詳細方式待鑑定後確認),並修復至15號房屋漏水前原有狀態。⒉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6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陳慶章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⒋被告陳慶章應給付原告12,87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⒌被告陳慶章應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第二項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1,430元。依此,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陳報修繕費用預估為433,400元,業具提出工程報價單為證,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4,6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2,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7.5平方公尺×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1,072,5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2,870元;訴之聲明第五項,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3,370元(計算式:433,400元+304,600元+1,072,500元+12,870元=1,82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