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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凃尚言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被 告 孫均蕎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就臺南市○里區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原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若本院認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因原告購買系爭房地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被告受有不當得利,被告應返還3800萬元,故先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0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補充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提起本件客觀訴之預備合併訴訟,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即買賣價金3800萬元計算,備位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