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陳弘祐即沐鑫室內裝修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允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昆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812元(計算式:本金共1,786,412元+起訴前利息20,400元=1,806,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