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卓政佑
温筠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1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