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許丕玲被 告 鄭義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清空並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