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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8號原 告 宏巍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簡周宇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確認被告依115年度中院民公贊字第95號公證書所載,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32,600,000元本金債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債權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下稱系爭公證書),均不存在,並請求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06162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一致,均為排除系爭公證書所載之債權以阻卻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最高者定之,而系爭公證書所載之債權金額為36,844,252元【計算式:32,600,000元+利息4,244,252元=36,844,252元,利息計算詳如附表】,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則為32,600,000元。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44,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訖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32,600,000元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8月24日(起訴前一日) 16% 4,244,252元

裁判日期:2026-09-03